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铜陵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
发布时间:2004-10-20

铜陵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
 

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政风建设,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,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,根据市委、市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粮食局机关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。
  第三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按照“三个代表”的要求,兑现承诺,取信于民。
第二章 政务公开制
  第四条 精简文件,提高办文质量,坚持做到“八不发”,即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;过去已明确规定的不重复行文;会议材料无需补充修改的,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;可在《铜陵粮食》上刊登的,不以文件形式印发。
  第五条 以政务公开栏,宣传册等形式,公开市粮食局工作职责,执法依据,办事程序,办事时限,办事结果,接受社会监督。机关各部门、科室都要在显著位置公开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岗位职责,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,方便基层办事,接受群众监督。
  第六条 进一步落实“收支两条线”规定,机关经费实行预算管理,积极推行财务支出公开制度,购置5000元以上办公用品及印刷品实行政府采购。
  第七条 粮食系统的评先、评优等活动,公开评选条件,评选程序和评选方式,公开举报受理电话,对先进单位、先进个人拟定名单实行公开制,接受基层单位和群众监督。
  第八条 涉及粮食流通和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、决定、制度及其重大事项,事先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,并认真研究,积极采纳。
第三章、首问责任制
  第九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对象(以下简称责任人)
  第十条 凡到是粮食局联系工作、办理公务、反映问题,咨询有关事项等,询问时所遇到的第一位局机关工作人员,即为首问责任人,不论对方所询问的问题是否与己有关,都必须热情接待。
 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:
  (1)热情接待。首问责任人要热忱服务,主动宣传国家粮食政策法规,宣传本局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。
  (2)认真办理。对属于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,要按规定认真办理,限时办结;对不属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业务问题,要主动引领外来办事人员到相应的业务主管科室或主管人员办理。
第四章 办文限时制
第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,应当在当天登记,提出拟办意见,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办理。急件随到随分,不得延误。
第十三条 各科室文件送领导签发前,应送办公室核稿。领导签发后,必须到办公室登记。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,力争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,并送分管领导签发,但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除外。
第十四条 分管局领导签发文件的时限为:一般文件,在1 个工作日内签发;重要文件,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;特别重要文件,在6 个工作日内签发。文稿需要作较大修改的,退回主办科室修改。
第十五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,一般文件自领导签发之日起,主办科室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,并在局办公室登记后,按规定公文格式编辑成稿,转办公室统一印制及时分发。特殊情况,可以延长1 个工作日。
第十六条 若因特殊情况,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,主办科室应将办理情况、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,及时告知来文单位,并向局办公室反馈。
第五章 办事限时制
 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,局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主办科室,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,明确办理时限,主办科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,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,要及时反馈情况,说明理由。
 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,且只涉及1个主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,主办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;若需要与其他科室或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;特别复杂的事项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,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,说明理由。
  第十九条 对局属单位和县粮食局的请示,自收文之日起,在5个工作日作出批复或答复;紧急事项,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;特殊情况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。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,向请示单位说明理由。
  第二十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,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,尽量缩短时间,不超越法定期限。
  第二十一条 对来信来访,有关科室要逐件登记,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:
  (1)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,有期限要求的,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;无期限要求的,在3个月内上报结果。
  (2)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,自收(接)到之日起,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,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;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,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各单位。
  (3)对署名举报,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,承办科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。
第六章 督促检查与责任追究
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、文号、领导批示日期、办理时限和承办科室,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。一般公文或事项,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;重要公文或事项,实行跟踪催办,确保办文办事时效。各科室要及时将公文及事项办理情况,以书面形式每月初集中向局办公室反馈一次,急办公文及急办事项及时反馈,未及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及理由。
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,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,并进行通报。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人员,由监察室进行通报。被通报的科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,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,提出改进意见。
第二十四条 办文、办事限时制落实情况与年终考核、评选先进挂钩。凡被通报的有关责任人员,不得定为“优秀”等次或评为先进个人。
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政务公开事项的科室,应当及时、准确地提供与政务公开事项相关的材料,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二十六条 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。对违反有关规定,无故拖延、推诿而误事,或者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,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,根据情节报请局领导批准后,给予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执行。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
 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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